某公司针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陈述和申辩书 |
【内容提要】《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包括两个部分:(1)违法事实,即“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2)法律责任,主要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本公司”)近期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受到贵局的行政调查。贵局拟以***项目的试生产超过一年为由,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19条对****进行行政处罚。 ****认为自身在此次事件中始终合法合规,此次调查很可能是因为近期相关法规变化造成的一些误解,因此,望贵局充分理解、酌情考虑、慎重处理本次的行政调查,对****免除行政处罚。****发表陈述和申辩意见如下: 1.如对****进行处罚,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项目于***年12月1日开始试生产(证据【】),***年8月3日通过验收(证据【】),***年9月8日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始正式生产(证据【】)。从***年12月1日开始试生产到***年8月3号验收完成,异丙苯项目的试生产之所以超过一年,系由于****在试生产过程中主动发现问题、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问题(证据【】)、再积极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部门的指示进行整改(证据【】)而导致。而由于期间法律法规的变化(证据【】),****客观上无法获得试生产延期的批准。 具体而言,一方面,****在试生产过程中主动发现并向质监部门主动汇报了和特种设备申报有关的问题,并用了大约1年时间配合质监部门整改;另一方面,由于期间法律法规的变化,试生产由申报制变为企业责任制,****确无办法获取官方的试生产延期批准。****在相关期间一直主动和***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园区”)安监处以及园区咨询公司联系,寻求申请试生产延期,并曾于***年9月向化工区管委会安监处递交试生产延期说明(证据【】),申请延迟至***年1月27日,但是由于法律取消了安监局的备案制,因此园区并没有任何受理回执或答复,基于此,****后续未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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