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该网站运营方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我司即既非***.com的域名持有者,亦非不是涉案域名网站***.com的网站运营主体,因此无需亮照。考虑到本次事件给贵单位造成的监管不便,我司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的要求,向关联企业通报本次事件。恳请贵局基于我司上述说明,给予理解并对于我司日后市场监管合规工作加强沟通与指导。 |
尊敬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司***有限公司是面向***用户提供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的全球供应商。 近日,我司了解到贵局接通信管理部门通报,就我司关联企业的域名***.com未依法亮照问题进行询问。 涉及的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到贵局的通知后,我司对该询问高度重视,公司法务部及业务部立即展开了内部核查。经我司内部调查,我们查明如下事实: 1.涉案网站域名***.com的中文首页网页为https://www.***.com。 2.涉案该网站***.com的开办主体是一家日本公司***。该网站的运营主体是***,网站的服务器所在地在日本,域名是由***作为申请主体注册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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