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部医疗费用管理,合理使用医疗资源,保障军人及其家属健康权益,根据中央军委颁发的《军人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军委文件[20xx]x号)、中国人民解放军x总部颁发的《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20xx]后字第x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我部在编的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退休干部和配偶、子女以及经组织批准随军供养的父母享受相关待遇。 二、我部指定就诊医院是:xx省人民医院、xx附属医院、xx医院(以下统称地方医院)、xx武警总队医院。 副团以上干部可在武警总队医院、地方医院就诊;营以下干部、士官、义务兵仅限在武警总队医院就诊。 三、在武警医院就诊,必须严格按照医疗费开支的合理范围先由个人垫付后报销的原则,需住院人员必须填住院审批单经批准后住院,局后勤财务部门每季度集中结账一次。在地方医院就诊,凭有效票据及病例本回单位报销。享受医疗补助的家属,按八局核定标准,定额包干,年底一次性发放。 四、按照规定开支的军人医疗费及家属医疗补助费,在卫生事业费中列支。 五、我部官兵人员在武警医院就诊时必须持警官证(士兵证)、本单位转诊单和统一编号印制的门诊病历。医生开具单据(检查单、化验单、处方等)后,本人须在单据上签字认可。 六、无论是在地方医院还是在武警总队医院就诊,不得要求医生开与病情无关的检查单和药品,不得以他人名义代开药品。 七、我部基层单位采购备用药品时,应由卫生员列药品清单,经单位领导审查后报后勤处批准,方可到后勤指定药品批发商场采购。 八、部队干部一般医疗费管理: (一)在武警总队医院诊治,符合合理诊疗范围和用药范围规定的,享受免费医疗。 合理诊疗范围包括一般诊疗项目,特殊医疗项目和大病医疗病种;其中一般诊疗项目是指除按照规定由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