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维护女教工权益,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对女教工计划生育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实行计划生育,已婚女教工生育计划须经学校统筹安排: 1、在劳动合同执行期满的前两个月,即每年的x月x日前,若女教工愿意续签新学年的劳动合同又计划生育,由本人持结婚证、计生部门核发的准生证向学校综合办提出书面申请,写清本人的生育计划。 2、学校综合办公室负责审查申请人的生育资格,学校综合办公室以育龄女教工年龄和婚龄长短为依据,并与教学处进行沟通,结合学校工作需要,确定生育推荐指标。 3、获得学校生育指标的女教工,由综合办、校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怀孕。 4、符合条件又没有获得生育指标的女教工,下学年优先安排。 5、学校已经安排生育指标但未生育的女教工,下学年初需重新提出申请。 二、严格实行计生部门规定的节育措施: 1、无生育指标的女教工,都必须采取避孕措施,坚决杜绝计划外怀孕。 2、如因避孕措施不当,导致计划外怀孕的,所休病假按事假处理。 三、对计划外生育的处罚规定: 1、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处理。 2、违反学校计划生育规定的,学校不批准产假,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后果严重的予以辞退。 3、违反学校计划生育规定的教师,若能够顺利进行工作的交接,不给学校的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可根据xx中学升留级制度,给予留级处理;取消其联考、中考奖励资格;若对学校的工作造成大的影响,则再扣发两个月课时津贴。 4、违反学校计划生育规定的教师,学校除给予以上处理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和造成的后果及影响作出进一步处理,后果严重的予以辞退。 四、特殊情况经校委会讨论后决定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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