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省市县委关于加强政协组织自身建设和委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提高政协委员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推进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委员履职量化考核评分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按照委员履职考核管理精准化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县政协全体委员。 二、考核原则 1、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2、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综合考核与分类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委员履职考核,是县政协对委员参加县政协组织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 (一)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包括县政协委员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和会议期间的分组讨论、大会发言、视察等活动;常委出席县政协常委会议及会议期间举办的协商议政等活动情况。 (二)委员提交政协提案。包括委员个人或联名提交的政协提案。 (三)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包括委员个人或联名提交的社情民意信息。 (四)委员参加县政协组织的履职活动。包括参加县政协及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委员工作室”、“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等组织的会议、讲座、培训、调研、视察、考察、座谈、学习研讨、民生论坛、民主监督、协商议事、文史编撰等履职活动。 (五)委员参加扶贫济困办实事以及其他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