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五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财务处理的依据。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报废报销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