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需要,加强我局机关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制度 (一)局机关工会是在局党委和县总工会领导下,由机关在职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结合起来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组织开展群众工作的有力助手和密切联系机关广大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机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是机关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二)局机关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机关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局机关在职职工都有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 二、会议制度 (一)实行工会会员大会制度。会议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全体会员参加,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工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工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选举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二)工会委员会会议(或扩大会议)制度。会议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全体工会委员,必要时扩大到工会小组长。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任务是:讨论和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传达上级工会组织或本局机关党委有关指示精神;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听取各委员工作汇报;布置下阶段有关工作;分析干部职工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三)工会小组会议制度。会议由工会小组长主持,小组成员参加。每季度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