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保驾护航作用,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市直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均设立1名兼职纪检监察员。兼职纪检监察员的产生,由各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全体党员评选、集团公司纪委负责拟定初步人选,报经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含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 第三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在集团公司纪委的领导下,行使纪检监察职权,在本单位范围内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各单位必须支持纪检监察员履行职责,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章 纪检监察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的职责: (一)协助集团公司纪委和本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履行对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做好各项落实工作。 (二)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集团公司的计划、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纪违法情况,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集团公司纪委报告。 (三)督促所在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四)对所在单位工程招投标、大额资金管理使用、投融资、“三重一大”执行情况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强化对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决策实施和决策质量的监督。 (五)协助集团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