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集团公司及所属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报表编制的规范性、效率及准确性,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财务情况说明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一致。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财务报表所列示的财务信息进行分析,为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管理者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条 财务报告编制周期 财务报告编制周期为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度。 第四条 财务报告编制级次 财务报告层级中,集团公司为一级单位;所属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为二级单位;二级单位的下属公司为三级、四级单位。次级单位编制的财务报告,经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和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逐级上报至上一级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进行本层面报表合并,最终报至集团公司财务部,集团公司财务报告经财务部长、主管财务副经理、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核,并经董事会通过后,报送上级管理机构及其他财务报告使用者。 第二章 制定财务报告编制方案 第五条 集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