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培养高素质的财务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人员管理,包括对控股、参股公司外派财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财务人员指财务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会计、出纳。 第四条 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部负责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二章 机构及岗位设置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设置财务机构,并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相应财务人员岗位。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至少设置财务科长、会计和出纳岗位。各单位财务岗位设置应符合集团公司关于人事岗位编制的要求。 第七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通过完善岗位分工,明确各个职责权限,形成财务岗位相互监督、相互牵制的机制。 第八条 以下不相容岗位不能由同一人担任: 1.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支票保管职务与印章保管职务分离; 3.银行印鉴保管职务、企业财务章保管职务、人名章保管职务分离,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4.业务经办与授权批准、审核监督; 5.财产保管与会计记录。 第三章&nb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