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煤安[2010]69号)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属各基层单位。
第二编 通用部分
第三条 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基层单位必须明确安全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齐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 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每周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部门周列会,并将会议内容以正式纪要下发存档。 第五条 承租、承包和外包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未纳入中心统一管理的,非法分包、转包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六条 员工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特种人员未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未掌握“三大规程”、岗位人员未掌握应知应会及安全避险知识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 操作岗位及新员工未经老员工带的,从事本岗位工作未超过四个月的,一律不得独立作业。 第八条 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第九条 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编 仓库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