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法规备案工作的通知》《中共xx市委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xx省纪委省监委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结合xx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以纪委、监委或纪委办公室、监委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规定、办法、细则、守则等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等;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 (三)机关内设机构的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等。 第三条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已作明确规定的,一般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现行规范性文件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制定。 对内容相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归并;对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文件一律不得制定。制定或者修订规范性文件,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超越权限的内容,不得擅自扩大、减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有关权限、种类、幅度、程序等的规定。
第二章计划
第五条法规部门牵头负责制定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各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建议,由法规部门汇总,报纪委常委会议、监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制定或者修订规范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