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大力营造鼓励和支持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推进全区重点项目、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容错免责的定义、适用对象和实施原则 容错免责,是指单位或党员干部在干净高效干事、履职担当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轻微违纪,本应给予问责追究或党政纪处分,但因达到尽职要求,能够获得责任豁免,对其从轻、减轻甚至免予问责或处分。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党员干部。 实行容错免责,坚持“支持实干、鼓励创新、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准确把握、宽容失误、客观公正、注重效果”的原则。 二、申请免予追责的条件 对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履职过程中主观上为公为民,客观上尽职尽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免责处理: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主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有利于发展的; (二)因上级尚未明确禁止,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影响出现偏差的; (三)符合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的; (四)已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且有相关书证的; (五)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六)主动参与问题处置,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尚未造成重大损失及严重影响的; (七)在先行先试实践中因经验不足出现失误,且不是主观故意,情节较轻的;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九)其他规定可予以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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