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目的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主动强化自我约束,严肃日常纪律管理,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XX集团审计监察纪律铁军,按中共XX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求,依据审计署八项工作纪律,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违反纪律惩戒制度规定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集团审计监察中心人员。 第二章 惩戒处分种类 第三条 对违反纪律惩戒制度规定的集团审计监察中心人员的惩戒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记大过; (五) 撤销职务; (六) 开除。 第四条 受到警告系列处分,当月绩效系数和当年年终绩效系数不得高于0.8,同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且1年内不得在部门内提拔职务,也不得向部门外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职务。 第五条 受到记过系列处分或撤销职务处分,当月绩效系数和当年年终绩效系数不得高于0.5,同时取消当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上调薪资资格,且2年内不得在部门内提拔职务,也不得向部门外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职务。 第六条 受到开除处分,绩效系数为0,且一经开除,XX集团及集团旗下各版块、各岗位对其永不录用。 第三章 惩戒处分规则 第七条 一人有本惩戒制度规定的两种(含)以上应当受到惩戒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反制度的行为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一人有应受警告处分处理的行为,也有应受严重警告处分处理的行为,最终应予记过处分处理。 第八条 一个自然年内,同一人两次(含)以上违反本制度的,加重一档处理。如:第一次违反本制度已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又违反本制度应予记过处分,最终应予记大过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