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贸业务管理,防范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按照《关于加强非运输企业商贸业务风险防控的通知》及《集团公司非运输企业商贸业务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商贸业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商贸业务,是指公司开展的大宗商品交易活动。主要包括原油、成品油及化工产品、有色金属、钢铁、铁矿石、煤炭等商品、基础原材料和玉米、水稻等农产品的大宗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商贸业务风险,是指公司在从事的商贸活动中,因市场分析判断不准,合作企业评估失误,违反政策规定,合同签订不规范,货物采购、交付、验收、结算等环节存在失职失责、不作为或其他原因,导致经营损失的可能性。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参股合资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参照执行。 第二章 商贸业务遵循原则 第五条 统一经营的原则。商贸业务由公司统一组织开展,开展商贸业务的子分公司及营销项目组负责做好前期市场调研、提供有关经营材料并做好商贸业务风险防控。遇有确需子分公司签订合同的商贸业务,必须经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研究同意并授权。 第六条 责任明确到人的原则。开展商贸业务必须责任落实到人,包括但不限于分管此项商贸业务的班子成员、项目具体负责人,商贸执行过程中采购、验收、仓储、销售、付款、结算等各环节业务承办人等。 第七条 “双先”优先的原则。开展商贸业务应优先开展采购“先货后款”、销售“先款后货”方式的商贸业务。未能采取上述采购、销售方式的商贸业务,按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效益最大化原则。商贸业务毛利率应高于企业同期资金成本和纳税成本,严格控制应收账款和存货规模,严禁开展以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