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在用低值易耗品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及所属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在用低值易耗品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1.数量管理。根据重要性原则,对在用低值易耗品日常实行数量管理,不在会计账簿中记录其结余价值。 2.合理配置。各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正确核定需要量,避免浪费。除组织机构、生产任务发生变化、新增人员等情况外,原则上实行“退旧领新”制度。 3.明确责任。各单位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制度建设和有效实施负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实行归口管理。 4.定期盘点。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盘点时间,每年至少1次。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在用低值易耗品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在用低值易耗品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章 标准与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在用低值易耗品是指已投入使用,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200元及以上5000元(不含)以下,一次使用不改变其基本形态、性能,可重复使用且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有形资产。 第六条 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下的各种工具均作为在用低值易耗品。 第七条 易损、更换频繁的玻璃器皿,图书、资料无论价值大小,均不作为在用低值易耗品。 第八条 在用低值易耗品按其用途和性能分为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