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消防支队机关车辆的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安全高效地为消防勤务及行政办公用车提供服务,根据《xx省xx市公安消防支队机动车辆管理规定》(x公通[20xx]xx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07式”车辆牌证核发与管理规定》(武后[20xx]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支队实际,现制订本规定: 一、车辆的使用管理 (一)本支队机关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后勤处为机关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机关车辆的定编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单位的车辆管理进行检查,对本支队的车辆负有计划、购置、调整、报废等职能。 (二)各单位配备的行政车辆,原则上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使用,并负有使用保管的责任,要指定专人负责保养和管理,车辆管理责任人为各单位最高领导。 (三)车队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职责要清楚,任务要明确。车队主要保障部队勤务、日常行政工作、接待、训练和会议等公务活动用车。 (四)本支队车辆原则上不准出省,特殊情况需要出省外的须报支队长批准。 (五)执行任务的车辆,除驾驶员本人外,严禁其他人员驾驶。 (六)驾驶员要自觉遵章守法,服从地方交警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车辆装备,严禁无证和酒后驾驶,严禁驾驶非准驾车型。 (七)驾驶员出车前和收车后应及时检查、擦洗车辆,做到“六查一听”,即查机油、汽油、刹车油、方向机油,查冷却水位,查轮胎气压,查刹车设备,查主要零部件,查对油料IC卡,听发动机运转是否正常。发现车辆故障和油料不足应及时报告,保证车辆性能良好,外观整洁。任务完成后,须将车辆加满油料后直接回场停放,进入待命状况。 (八)支队机关车辆实行派车出车制度,车辆必须停放在机关院内,按照号牌划定的停车场,因公出差车辆可根据工作需要停放在安全正规的停车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