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发改委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委法规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需经法制审核的包括以下情形: (一)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程序的; (二)行政强制类决定: 1.节能行政强制: (1)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2)扣押财物的; (3)节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 2.价格执法行政强制: (1)暂停相关营业; (2)查封、扣押物品; (3)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股室不得作出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股室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行政执法股室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委法规股进行审核。 第六条 行政执法股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