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充分发挥考核正向激励作用,进一步凝聚创建动力、激发创建活力,深入推进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常态长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强化对中心城市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检查考评,建立全国文明城市定期测评机制,测评结果作为考核激励的主要依据,测评成绩与奖惩直接挂钩,激发巩固提升创文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常态长效。 二、基本原则 (一)注重常态,反映平时。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注重日常定期测评考核,日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确保考核工作常态化。 (二)公平公正,正向激励。坚持考核过程、考核结果、结果应用的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做到奖励先进、带动后进、全面推进,实现正向激励目标。 (三)以奖代补,奖优罚劣。依据考核结果,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对创建工作成效明显、成绩突出的给予相应工作经费补助,对工作拖沓、成效较差的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四)重心下移,注重基层。“以奖代补”资金分配要体现重心下移、注重基层、倾向社区的原则,充分发挥激励经费杠杆作用,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常态化创建工作在基层落地见效。 三、考核对象 (一)下辖区委区政府。 (二)各专项工作组。 (三)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的市级单位。 四、考核内容 (一)县区考评内容 1.领导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