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县政务服务中心是县人民政府为企业和公众提供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的集中办事场所。 第二条经县人民政府决定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事项提供政务服务的部门,应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派驻工作人员,其所进驻的受理服务事项、设置的办事窗口及派驻的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的法定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职能和权限不变,法定行政审批、服务管理事项实施主体地位和职责不变。 第四条县各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机构和窗口(以下简称“中心工作窗口”)按照“依法行政、统一管理、集中办理、公开透明、信息共享、便民高效”的原则受理、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第五条嵩明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与服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县政府纳入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投资服务和相关配套服务事项(以下简称审批和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二)制定规范政务服务中心业务运行和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以及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照政务服务中心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负责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效能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协调和考核,对审批和服务事项运行进行实时监督。 (四)对各单位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五)对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的重大项目进行组织协调和跟踪落实;协调和督办涉及多个部门或跨部门的联合审批事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