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工作,根据《章程》《工作规则(试行)》《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工作,是指某单位在高校党政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按照有关政策,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和手段,妥善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活动。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坚持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利;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监督执纪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受理的范围: (一)非校级领导的党委委员、某单位委员、监委委员(下同)的违纪问题。 (二)某级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某级干部和高校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问题。 (四)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