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充分发挥县委政法委员会委员主体作用,增强委员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结合县委政法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述职主体为全体县委政法委员会委员。县委政法委员会每年以全体会议形式,开展1次委员述职工作,由县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对委员述职情况进行点评,并提出工作要求。委员述职工作一般安排在年底前完成。 第三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法委员参照本办法向县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委务会述职。 第四条 委员述职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加强教育、注重预防,民主集中、强化监督,准确规范、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委员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的情况; (三)推进分管领域维护政治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平安建设、促进公正司法、深化智能化建设、建设政法队伍等重点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 (四)加强分管领域领导班子建设,强化政法干警管理,加强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发挥政治保障作用的情况; (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治警责任,加强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的情况; (六)分管领域政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打算,对加强和改进全县政法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七)其他需要陈述的情况。 第六条 委员述职分为书面述职和会议述职两种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