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采购管理,提高采购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发展与财务处是采购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制订我局采购管理制度,审核制定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事项的采购组织、采购文件中商务条款和评分办法的审核、验收组织工作,遴选采购代理机构,组建并管理我局自行采购评审专家库等。承担采购工作管理责任。 第六条 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是采购需求部门,主要负责编报本部门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提出采购需求,组织技术参数和服务指标的编制审核,组织实施或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