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党组议事范围、决策程序,监督和落实决策行为,不断强化党组的集体领导,增强党组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地区应急管理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地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为地委在地区应急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主要任务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地委和行署交办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 第三条 党组讨论、研究和决定本部门(单位)的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事原则。党组形成的决议,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同时,党组议事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二)实事求是原则。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反复比较和论证,解决实际问题。 (三)集体决策原则。党组议事,必须召开党组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 (四)相互平等原则。党组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都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五)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问题、作出决定,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第二章 议事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