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步一加强考核工作,提高工作效能,推进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工作在所党委领导下进行。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所长任组长,政委任副组长,其余所党委成员任成员。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治处),政治处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政治处、监察审计室有关人员组成。 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开展本单位的民警职工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的对象为全所在职的民警职工(所领导由上级进行考核)。 考核以平时的绩效考核为重点,要注重日常化,重点是考核民警职工的日常工作。采取日记载,周小结,月汇总,季考核的方式进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每名民警职工的考核台账。 第一款 考核内容为“德”、“廉”、“绩”、“勤”、“学”、“能”等方面,重点考核民警职工的工作数量、质量,工作成效,出勤情况,学习情况以及工作能力。 第二款 对民警职工的“德”、“廉”实行定性考核。 “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廉”,指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德”、“廉”的定性考核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定性考核在年度考核时,以民主测评方式进行。被考核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