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我局干部职工的教育、保护和监督力度,促进全局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诫勉谈话,是指局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谈话对象已经出现的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纪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和相应组织处理的监督教育惩诫制度。 第三条 实行诫勉谈话要坚持从严治党治政的方针,实事求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 第四条 诫勉谈话对象的范围,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第五条 诫勉谈话的对象。 (一)年终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较差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廉政民主测评较差的党员干部; (三)群众举报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干部职工; (四)党组决定需要谈话的人员。 第六条 诫勉谈话的目的及惩处。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谈话对象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局纪检组监察处审核备案,并提出整改措施;对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要通过第二次诫勉谈话,进行组织处理。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检查程序。 第七条 诫勉谈话的组织实施。由纪检组监察处根据局党组决定或举报线索,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经纪检组长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应提前通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