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规范化”是行使监督权和达到监督目的最好的保障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说,法治社会是由一系列程序规则支撑的权利体系,我们借此可以推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监督制度,是由一整套可操作的程序规则支撑的制度体系。没有严格的监督程序,就没有监督权力的完美实现。而规范化,正是程序、规则等的有机构成,是保障监督权的有序行使和实现预期目标的重要手段。 |
一、县级人大监督工作规范化的含义 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4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对地方人大工作提出了要求。他指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党中央关于人大工作的要求,围绕地方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地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增强工作整体实效。遵循总书记这一要求,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依法严格行使监督权,做实每项监督工作,使“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 那么,监督工作如何才能“依法、严格、做实”,获得医治不严不实顽症的良方呢?笔者认为,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强化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规范化的意思是指:“在经济、技术和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等)以达到统一,从而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应用到县级人大监督工作方面,则是指:“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和本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需要,合理制定监督工作的基本制度、组织规程以及工作流程,以形成统一、规范和相对稳定的监督体系,通过对该体系的实施和不断完善,达到监督工作井然有序、既严又实之目的”。 二、当前县级人大监督工作规范化方面存在的问题 回顾本地方和了解其他县多年来的人大监督工作,个人认为在规范化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规范化的意识不浓。一是县级人大的一些领导同志和委室人员是从党委、政府部门过来的,擅长个人拍板,喜欢按个人想法办事,不习惯人大的集体行权,不习惯人大按法定程序办事,往往在组织领导监督工作上随意性大、临时动议多,缺乏规范化的意识。二是在形式上讲规则、程序,但在具体环节上却把握不住重点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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