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家工商总局在2003年下发了《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大力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2011年国家工商总局又在山西太原召开了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经验交流会,旨在大力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积极推进监管方式集成创新。可以说,工商部门在国家尚无明确的信用建设法律、法规的支撑下,通过制定部门规章的形式来推动了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并经过8年的运用和实践,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对落实工商市场监管职责乃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现在面对基层工商职能的转型,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笔者在翻阅大量资料并实地进行调研后,认为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的具体工作中尚存在一些问题,现提出几点拙见。 一、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现状 (一)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日趋规范化。规范化是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各项工作得以有序开展的有效保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各省、市工商局先后下发了本省(市)相关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办法或规定。同样xx市工商局根据省局要求也制定了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xx市工商局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为把此项工作做的更加扎实,确保采集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市局还对从事市场主体信用分类软件数据录入工作的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各所将此项工作责任到人,并列入每月岗位目标责任考核中。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信息传递、信用等级的认定等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保证了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日趋信息化。信息化是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重要支撑。根据省局要求,xx市工商局通过改进综合业务系统,完善数据转换,实现工商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