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近年来,xx省xx市农业经济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土地流转也呈现出规模不断扩大、流转形式多样、多种组织参与的特点。
一、全市土地流转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是党在农村政策的根本体现,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基础。在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30年来,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开始,全市农业经济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也从明令禁止到解禁,并遂步转入规范。
1.明令禁止阶段。改革开放之初至1988年之前,制度层面不允许进行土地流转。19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同时,《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转包、转让承包合同的,承包合同无效。”这一时期,农地流转被严格禁止。
2.解禁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