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强农业、美农村、富农民的重要举措,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打赢脱贫攻坚战和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作用。2019年以来,我局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工作上给以了大力支持。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规定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类特别法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二、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政策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政策问题,是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根据要求,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资产产权变更情况,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明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清产核资过程涉及的有关契税、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二)对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以及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料,可以向税务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