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党委: 20**年*月*日,我公司(**项目部)助理工程师***因个人涉嫌受贿犯罪被******检察院立案侦查,**月**日被******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年零*个月。这起案件,发生在全党全国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史教育的重要时期,发生在工程局各项施工展开大干的关键阶段,严重破坏了工程局的安全稳定局面,严重损害了单位形象和声誉,牵扯了局党委、领导和机关的很大精力,影响了正常工作和全面建设。我们深感有负上级的信任和重托,有负广大干部职工和家属的期望,十分痛心和愧疚,向工程局党委作深刻检查。 一、案件简要经过 ***案发前系我公司助理工程师,男,汉族,**省**县人,19**年**月出生,19**0年*月参加工作,20**年**月入党,专业技术*级。 20**年**月,***被公司派往******工程项目部任材料助理员。**月,******工程项目部与**县“******”(归属个体车主***)签订运输合同后,*向*提出运费开支较大自己垫不起资,*主动承诺协调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并要求*给其一些好处。运输过程中,*协调财务及时向*按合同支付了运费。20**年*月,*向*提出要一些钱,并给了*一张写有其妻子***名字和建设银行卡卡号的纸条,让*把钱打入卡里。*月*日,*向*提供的建设银行卡打入*****元。20**年*月**日,*带着*到******工程项目部财务结算最后一笔运费******元(其中含应付给“****”,即**县其它个体运输车的运费、装车费*****元,挖掘机业主为***车队装车费*****,剩余的******元为***应得运费),财务为*开出了一张金额为******元的转账支票。由于*害怕*不再给其好处费,就以向*支付现金为由,将*手中的支票要了过来,并给了胡*****元。而后,*到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