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在县“一府两院”负责同志接受代表询问活动上的讲话 |
【内容提要】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议题确定、形式选择、方案制定、程序组织以及与政府的沟通协调等方面的机制探索,把人大代表询问作为人大工作的规定动作、人大会议的固定议程,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同时,要围绕形成“询问—质询—问责”监督链条,积极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努力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人大代表对选民负责,代表着整个选区的利益,必须要真正把解决选民关心的问题作为询问的根本出发点。 |
各位代表、同志们,各新闻媒体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在选举本届人大代表前,我们首次尝试举行了代表候选人与所属选区选民见面会,面对面地听取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和工作承诺,并听取广大选民意见和建议,既维护了选民的知情权利,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反映,还强化了代表履职责任。今天,在县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期间,我们又专门举行了县“一府两院”负责同志接受人大代表询问活动。这是我县首次举行人大代表询问活动,是人大监督工作一次新的探索、创新和突破,也是我县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牌。刚才,大家询问、交流的气氛十分热烈和坦诚,代表们带着责任提出了很多关乎民生、反映民意的问题,“一府两院”的领导同志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积极、坦诚地作出了很好的回答,达到了相互交流、释疑解惑、增进共识、凝聚合力的目的。 下面,我就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询问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询问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组织开展询问活动是人大监督工作与时俱进、完善方式、增强实效的重要尝试,也是时代发展的方向和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探索,对进一步促进人大代表履职尽责、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增强“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意识,更好更快地推动绿色跨越、实现全面小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开展询问活动,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重要职权。询问和质询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9条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13条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负责人员回答询问”。因此,开展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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