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资双方的基本情况 1.1 合资各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中方):xx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高科技生产基地3号楼
法定代表人:xx先生 职务:董事长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营范围:承接国内外火力、水力、核能电站工程的总承包,设备总称套;制造、销售动力设备及其配套设备;电站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转让;从事中介服务;原材料、配套件的代理经出口业务;进出口贸易(国家有关专项规定除外);物资供应业;房地产。
经营规模:现拥有全资子公司4家,控股子公司2家,职工 18,800余人。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是以生产、制造和销售动力设备和进出口贸易为主多种经营的企业集团,其经营业务涉及动力设备、进出口贸易、房地产等行业。
进出口额:1998年7911万美元;1999年12855万美元;2000年8289万美元。
出口额:1998年5199万美元;1999年10763万美元;2000年5479万美元。
经营状况: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是1994年11月5日经国家体改委批准在香港上市的上市公司,是享有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赋予的进出口贸易经营权的股份制企业。公司成立以来,经营状况良好,截止2000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值869,360.8万元人民币,2000年公司实现营业额302,891万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很强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大型集团企业,符合“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中规定的中方合营者资质的要求。
乙方(中方):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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