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掌握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情况,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再次开展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市配备公务用车(包括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的所有机动车(摩托车除外)的配备、使用情况。 二、清理内容 (一)车辆权属关系。单位或个人车辆挂靠党政机关注册登记为公务用车,车辆资产权属单位名称与相关车辆证照记载的名称不一致,划转、处置(包括拍卖和报废)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车辆资产账实不符等问题。 (二)车辆运行资质。公务用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凭证(或划拨文件)、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强险单等证照不完备,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与机动车行驶证的记载不一致,年检过期,未续保交强险等问题。 (三)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公务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未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未结案等问题。 (四)车辆使用管理情况。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业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单位车辆未实行集中管理,分散由内设机构独立管理使用;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没有落实到具体车辆等问题。 三、工作步骤和方法 清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登记自查。各部门(单位)对公务用车进行全面登记,并按照机构类型分别填报《xx市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情况登记表》、《xx市执法执勤用车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