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属各部门、各外委单位、某项目部: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X号)文件和“某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某分局关于深入开展重大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做好今冬明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某应急发〔2023〕XXX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XX市XX矿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关于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落实,进一步明确重大隐患跟踪治理的责任。结合我公司矿山基本情况及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等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公司重大事故隐患跟踪治理的责任人明确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同志、实际控制人XXX同志、矿长XXX同志同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同为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当公司矿山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时,他们均可以全面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验收等工作,为我公司重大事故隐患跟踪治理的第一责任人。他们要在各环节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排查阶段,要负责组织制定详细的排查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全面排查,督促各区域、各生产工序都要全面细致地排查。在治理阶段要负责提供足额的治理费用、配备相应的治理人员和设备,并监督治理项目的期限和质量,确保其保质保量完成治理工作。在验收阶段,有他们牵头组成验收小组开展重大事故隐患验收工作,严格把关各整改项的质量和标准,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验收销号程序执行。 2、公司常务副矿长XXX同志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开展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是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