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公安局: 本人xx,身份证为4524xxxx,于2013年6月11日因xx报警称我砸坏其汽车被传唤至城西派出所做笔录,在做笔录过程中,我因情绪激动,一时失去理智,所作的关于xx对我有性侵倾向的陈述有误。现做以下说明: xx是我的前夫,我们于2011年下半年离婚,离婚后我们仍有交往,但是因性格等其他原因不时有争吵。2013年6月11日,xx在喝酒后来到我家,在之后的交谈中,我们发生了争吵。因为当时xx已有几分酒意,情绪比较激动,争吵过程中我们发生了肢体冲突,我手上的伤痕就是在冲突中造成的,但是xx对我并没有性侵行为。其后,xx情绪失控,用脚踹坏了我家的电视机,我被怒气冲昏了头,下楼砸坏了他的后驱车的挡风玻璃。随后,xx报警称有人砸坏了他的车。民警在了解情况后找到我,随后带我到派出所做笔录。因为我和xx刚发生过争吵,心里满是怒气,所以在做笔录陈述的时候随口称xx对我有性侵倾向的行为,事实上并没有发生性侵倾向的行为,只是在争吵过程中发生了普通的肢体冲突。 我在做笔录时因一时气愤而随口说出的有关xx对我有性侵倾向的行为,是与事实有误,当时因情绪激动,并没有意识到有什么严重的后果。回到家后,随着怒气逐渐消散,才逐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为了澄清事实,现特向公安机关说明,xx在2013年6月11日在我家中并没有对我有任何性侵倾向的行为,请公安机关原谅我做了有误的笔录陈述。 特此说明
说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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