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性质 违纪违法问题的性质是决定处分轻重的主要因素。不同性质的违纪违法问题,有不同的处分要求。在弄清事实、找对依据的前提下,需要把握好三个逻辑层次: (一)区分轻微违规行为与违纪违法行为 轻微违规是指违反了纪法规定,但尚未产生危害性或者危害性未达到一定程度,不应当承担纪律或法律责任的行为。违规是违纪的前提,但并不等于违纪。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配套党内法规,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等职务法律法规规定,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对于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如偶尔的迟到、早退等轻微违规问题,产生的危害性尚未达到纪律惩责或法律处罚的程度,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构成违纪违法,进而给予处分。 (二)区分违纪违法事实与自述事实 违纪违法事实是指经审查调查证实,并经被审查调查人认可的,作为作出党纪政务处分依据的事实。自述事实是指仅有被审查调查人本人交代,而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事实。自述事实不能作为处分依据,在审理报告中一般仅作为情节参考,但需要被审查调查人以明确的方式(如自书材料、被审查调查人供述等)确认,可以据此采取对党员批评教育、提醒谈话,对公职人员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对相关财物由被审查调查人主动登记上交等处理措施。如被审查调查人自述收受的烟酒茶等礼品,由于无法做到主客观证据的相互印证,一般作为违规所得,由被审查调查人折成钱款主动登记上交较为妥当。 (三)区分“一罪”与“数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