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xxx管委会党委,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xxx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经区委同意,现将《某某市某某区治脏治乱治尘治噪治水工程督查考核问责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力实施治脏治乱治尘治噪治水工程(以下简称“五治”工程),纵深推进全市“五治”工程,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某某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某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参与“五治”工程工作有关的各乡、镇、xxx管委会党委,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xxx管委会,区级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追究对象在实施“五治”工程工作中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贻误工作,影响城乡容貌秩序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过错追究责任。 第四条 全区“五治”工程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辖区负责制。由某某市某某区五治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五治工程领导小组”、“区五治办”)单独或者会同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组织开展督查活动。 督查范围:某某区行政辖区;重点督查区域:城镇主次干道、背街小巷、车站、码头、公园、游园、绿地、广场、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医院、学校、企业、单位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