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主任XXX。 答辩人: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成员XXX。 2024年3月24日,答辩人收到XXX县人民法院转来关于XX村诉我村土地权属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恳请县人民法院驳回XX村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XX村提供的山界土地权属材料(以下简称材料,附件1略)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XX村提供的材料中乙方代表人签字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村民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村民讨论决定,涉及村与村相关文件(山界变更、协议、合同等)必须经法人代表签字才合法有效。 (一)乙方代表签字人不是法人。乙方代表签字人XXX从来都不是高表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更不是村法定代表人(村长或村委会主任),既不是公章保管人,也无资格无权利代表村委签字,不合法的签字没有法律效力。 (二)边界的变更要经县人民政府确权。边界的变更要经村民集体讨论研究同意确认,还要向社会公示,以便使村民、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知晓便于相关部门根据“公示”处理山权林权业务。同时,山界的变更涉及县政府确权、登记、发证,只有县人民政府才有权处理确定。 (三)乙方代表签字人有质疑。材料上的代表人杨秀兴还健在,他没有在XX村提供的材料中代表村委签过字。 二、XX村提供的依据材料内容与历史沿革撤并建事实不符 (一)时间不符合历史沿革事实。材料中函头写明“XX县XX乡XX村”,盖的公章为“XX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落款时间为1992年4月21日。实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