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A、B、C、D、E
乙方:F
**市**金属制品铸造有限公司系由甲方A、B、C、D、E和乙方F等六人按份共同合伙投资创办。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上述六人经平等表决,书面形成了《**市**金属制品铸造有限公司投标方案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的约定,上述六人于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下午在**会展大酒店进行了内部投标;乙方F以人民币玖仟万元整(¥:90000000.00元)有效中标;**市**金属制品铸造有限公司(占地面积约800000平方米,位于**市XX镇,其四至:东与XX为界,西与XX为界,南与XX为界,北与XX为界)的所有场地设施、财产设备等等亦将按现状全部转让给乙方。有关内部转让事宜,甲、乙双方经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条款如下: 一、甲、乙双方确认“**市**金属制品铸造有限公司”的所有场地设施、财产设备等等转让价总计为人民币玖仟万元整(¥:90000000.00元)。 二、双方约定所转让的“**市**金属制品铸造有限公司”的所有场地设施、财产设备等等按现状整体转让移交给乙方,所转让的标的物包括厂房车间、机械设备、仓库杂物、水电通路、围墙空地以及无形财产等等。 三、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先行付给甲方第一期受让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0.00元);第二期受让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0.00元),乙方保证在二00九年X月X日前付给甲方;第三期受让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0.00元),乙方保证在原公司承包合同终止并移交给乙方后十天内全数付给甲方,给付金额以原公司承包合同终止时甲、乙清算核定金额为准。 &nb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