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xx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x政办〔2x19〕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x%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x%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xx经开区、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所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变更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xx经开区、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牵头审查单位是指区住建局(建设类项目)、区发改局(公益类项目)等单位。 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重点局、区审计局等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参加变更审查。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满足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章 变更内容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