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机构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派驻机构是县纪委监察委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县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县纪委监察委统一管理,县纪委副书记(常委)、监察委副主任(委员)分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 第三条 派驻机构代表县纪委监察委驻在县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进行监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全面掌握驻在部门政治生态状况,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县一级党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 第四条 县纪委监察委设置x个综合派驻机构,x个单独派驻机构,对全县x家县一级党和国家机关进行党内监督和法律监察,派驻机构统一名称为县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县纪委监察委授权,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六条 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履行监督职责 (1)履行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监督责任,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织的监督,重点检查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