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工作,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通知》(x政办〔2016〕70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的通知》(x政办〔2018〕5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全体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涉及单位负责人参加,县政府办副主任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会议,主要研究全县性、整体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议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本县工作实际。 第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配合。 第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任务
第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事项: (一)研究工作类 1.涉及全县性、整体性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县委、县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2.分析全县经济形势,安排部署县政府重点工作; 3.阶段性听取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下步工作; 4.涉及社会民生领域的重大事项与公共政策; 5.县政府领导认为应提请讨论和通报的重大问题。 (二)审定通过类 1.提请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