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领导责任意识,优化各级领导队伍建设,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全面、认真、合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指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对领导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高层管理人员、集团职能部门负责人、集团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2、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纠的原则; 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直接责任人外,启动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1、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2、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决策失误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失败的; 4、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5、擅自更改集团办公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6、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0以上的; 7、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并损害公司利益的; 8、造成公司产品质量批量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的; 9、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并损害公司利益的; 10、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六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