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理事会是以保障农村公益性设施正常运转为目的,以广大群众享有便利的公共服务为落脚点,努力形成村民自治、社会参与,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长效机制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按照区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相关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县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安排部署,把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遵循政府引导、村民自治、财政补助、群众主体的原则,加快推进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完善乡村治理体系。 第三条 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理事会应当按照保障村级公益设施正常运转、发挥长期效益的原则,以保障村社巷道路面平整,无杂草、杂物,保持畅通无阻;保证桥梁、涵洞、水闸、水渠、进出水口等设施设备完好且正常运行;确保绿植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保证其他公益设施设备安全、整洁清洁,确保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四条 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理事会应当自愿接受村两委和有关部门指导及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五条 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理事会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村两委”主持理事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六条 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5人。 第七条 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理事会入会的资格: 1.拥护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理事会章程与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