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纠正“四风”,切实加强作风纪律建设,进一步严肃在编在岗、履职尽责工作纪律,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现就杜绝“吃空饷”和“在编不在岗”等问题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所有在编公职人员及其他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严格考勤管理,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填写请假条请假,逐级审批,一天以内由股长、窗口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下由主管副局长批准;三天以上由局长批准。一般情况下严禁电话请假、请少休多,确需电话请假的由股室内人员代办请假手续。所有请假情况都要及时报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婚、丧、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婚假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婚假;丧假(指本人直系亲属身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产假正常分娩女职工享受158天假期。 第四条 对请长期病假、事假进行严格把关。对请假2个月以上的:请病假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请事假的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先由所在股室股长及分管副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局党组会研究批准,并依照有关规定核减相应标准的工资或各类津贴补助,具体核减工作由所在股室股长及分管副职协调计财股落实。 第五条 每年1月上旬、7月上旬,将所有在编人员名单、长期请假人员名单张贴在局机关明显位置,在全局公示。同时,对长期请假人员的姓名、请假原因、请假累计时间等情况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通报。 第六条 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由长期请假不在岗人员所在科室,对其不在岗原因是否消除、是否能到岗工作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情况报局党组会,并以书面形式全局通报。 第七条 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全局干部职工的监督;对被举报的“吃空饷”、无正当理由“在编不在岗”等问题,在3日内予以核查处理。 第八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