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企业发展需要,规范合同管理行为,确保我矿经营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有效维护我矿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xx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审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利用合同进行非法活动、牟取私利或不正当的收入。 第四条 合同管理坚持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和债权、债务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以及合同纠纷情况及时报告制度。 第五条 凡我矿发生一切经济业务,除价款、报酬在一万元以内且即时清结者外,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并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六条 凡我矿订立的合同全部统一加盖“xx有限责任公司xx煤矿合同专用章”,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用其它印章签订合同。 第七条 所有金额较大且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合同项目,均应采取招投标的形式订立合同,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采用议标的形式订立合同。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在项目进行招投标或议标前,承办单位要在落实项目计划、资金来源和对市场行情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定项目待审定价款、预算并上报合同价款审定委员会,经合同价款审定委员会审定后的项目价款、预算方可作为招投标、议标的标的。未经合同价款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价款、预算,一律不得作为项目招投标或议标的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