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拓宽信贷市场,满足广大客户的生产与消费资金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结合xx市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公职人员保证担保贷款是指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工资的职工干部,效益较好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干部及中省直属部门职工干部等经济收入稳定的人员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一种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农村信用社辖内信用社受理的符合借款条件的自然人生产经营及消费贷款。
第二章 借款人、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内(含60周岁),身体健康; (二)在信用社所辖区域内有固定的居住场所或经营场所; (三)有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各种照证; (四)所经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六)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市财政部门拨付工资的职工干部,石油、烟草、电业局及移动等效益较好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干部及中省直属部门职工干部; (二)身体健康,男年龄59周岁、女年龄54周岁以内的在职、在岗正式职工; (三)在信用社及其他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