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对县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关于开展“一人多证”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X纪办通〔2020〕X号)、中共X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工作的通知》(X组通字〔2015〕X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范围具体包括: (一)在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四级主任科员以上干部。 (二)在职事业单位八级管理岗以上领导干部、七级职员及以上人员。 (三)县本级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各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县级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四)以上管理范围对象退休三年内人员。 第二章 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第三条 证件范围包括:个人因私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四条 经批准新办理、过期换发、遗失补办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在办理证件后5个工作日内交由县委组织部集中保管,不能由个人私自保管。 第五条 经批准领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在回国(境)后7日内将所持证件交回县委组织部统一保管,再次使用须按程序重新办理。 第六条 新纳入管理范围内的干部必须在任职后1个月内,由所在单位按要求将其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向县委组织部报告,并将证件送交县委组织部集中登记保管。 第七条 对因证件遗失不能按时上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