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管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依据《集团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公司运输、经营过程中,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区域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三条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动火、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分区管理、分级管控。 第四条 森林草原和野外的动火作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动火作业类型、区域、级别 第五条 动火作业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气焊、电焊、铅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设施)可能产生火花、火焰或炽热表面的作业。 第六条 动火作业区域: 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动火作业分为固定动火区、非固定动火区。 1.固定动火区。指公司审核批准,在无火灾爆炸危险、非人员密集、非重点行车场所划定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其基本要求如下: (1)固定动火区应组织进行风险研判,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由使用部室(子分公司)提出申请,经动火作业归口管理部门确认,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确定后,办理固定动火作业许可(固定动火作业许可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并纳入单位消防档案。如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应重新对固定动火区进行风险研判,必要时重新划定固定动火区。 (2)固定动火区…… |